轉發《關于調整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
繳存基數的通知》的通知
城公積[2015]1號
各公積金繳存單位、各公積金受托銀行:
現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通知》(清公積[2015]1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9月1日起進行調整,請各單位接通知后盡快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并于9月30日前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手續。
二、《單位在職人員月均工資組成明細表》中“繳存住房公積金月工資基數”以職工本人2014年9月份的工資發放明細表作為月工資調整基數,調整后單位和個人合計月繳存最高限額為6457元。
特此通知
清遠市住房公積金清城區管理部
2015年9月1日
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基數的通知
清公積〔2015〕14號
各縣(市、區)公積金管理部、市直公積金繳存單位、各受托銀行: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轉發建設部等三部門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建房字〔2005〕137號)及本市有關政策規定。現對我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基數進行調整,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在清遠市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
二、執行時間
本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執行時間為2015年1月至12月。本次調整后,在繳存年度內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再作調整。
三、調整內容
(一)全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按職工本人2014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總額核定(見附件1)。
(二)本繳存年度的月工資基數不得低于本市現行的最低月工資標準(1210元),最高不得超過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4491元)3倍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最高限額作為月繳存基數。
(四)我市行政事業單位的繳存基數工資組成見附表2和附表3。中央、省屬駐清單位和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參照行政事業單位的項目繳存,并按實際執行。
(五)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按單位和個人8-12%繳存。
四、其他事項
(一)單位和職工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應分別四舍五入精確到元。
(二)單位辦理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事宜時,應認真核對本單位基本信息和信息有誤或已發生變更的應及時調整。
請市直各繳存單位接通知后,盡快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并于9月底前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手續。各縣(市、區)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辦理。
特此通知
附件:1.《清遠市2015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明細表》
2.《2015年清遠市行政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月均工資組成明細表(行政編制)》
3.《2015年清遠市行政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月均工資組成明細表(事業編制)》
4.《2015年中央、省屬駐清單位和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表》
清遠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5年8月24日
附件1:
清遠市2015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明細表
單位:元

備注:1.4欄=3欄×5
2.5欄=3欄×5×12%×2
3.市直、開發區,清城區、清新區納入市區統計。